(2015)武侯执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胡明强申请执行李斌、四川省龙马涂装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公开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强,李斌,四川省龙马涂装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663号申请执行人胡明强。被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四川省龙马涂装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31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胡明强申请执行李斌、四川省龙马涂装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省龙马涂装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海椒市支行账户内存款限额人民币46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