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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姜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27号原告姜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姜某承担。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