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姜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27号原告姜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姜某承担。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