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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邬世云诉曾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世云,曾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72号原告邬世云,男,1971年7月7日出生,苗族,居民。被告曾渊,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邬世云与被告曾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邬世云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世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邬世云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饶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尹丽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