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桓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冯海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海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桓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海军,无业。2011年12月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经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海军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冯海军到桓台县果里镇前埠村张某家,盗窃现金2000元和价值1824元的组装台式电脑一台。2、2014年11月10日下午,被告人冯海军到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高西村66号刘某家,盗窃现金170余元和价值1335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3、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冯海军到菏泽市牡丹区都司镇周庄村叶某家,盗窃总价值3224元的“创维”LED电视机一台和金银首饰等物品一宗。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等人陈述;书证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证明、户籍证明等;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DNA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冯海军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海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简易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四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10月10日止)。二、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退赔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袁淑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于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