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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968号原告:郑某某。被告:朱某。原告郑某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某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裴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春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