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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太行信用社申请执行武高飞、张丽丽、张胜利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信用社,武高飞,张丽丽,张胜利,张亚利,张建军,李英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320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南大街负责人黄某某被执行人武高飞,男,1975年10月11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张丽丽,女,1977年7月27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张胜利,男,1975年7月27日生,住河南省孟州市被执行人张亚利,女,1979年10月21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66年12月10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李英桃,女,1966年10月20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太行信用社申请执行武高飞、张丽丽、张胜利、张亚利、张建军、李英桃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1)沁证经字第111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武高飞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武高飞银行账户存款19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顺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