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朱永太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远航驾驶员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永太,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远航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朱永太,男,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远航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一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44.2万元及相关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930元,保全费2520元,申请执行费6686.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10台福田教练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春林审判员 杜光廷审判员 宋玉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楚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