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商)初字第23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庞占宇与张翼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占宇,张翼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商)初字第23880号原告庞占宇,男,1989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吝方付,男,1980年9月2日出生。被告张翼萱,女,1989年12月5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庞占宇与被告张翼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陈睿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海黎、苗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占宇委托代理人吝方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翼萱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庞占宇起诉称:2014年6月19日,张翼萱向庞占宇借款2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0天。借款期限届满后张翼萱未归还相应借款,故庞占宇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张翼萱偿还借款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庞占宇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借款合同;2、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交易流水;3、张翼萱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张翼萱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被告张翼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原告庞占宇提交的全部证据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求,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故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及上述认证查明:2014年6月19日,张翼萱与庞占宇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翼萱向庞占宇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为10天,从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2014年6月19日,庞占宇向张翼萱转账交付借款2万元。截至本案庭审之日,张翼萱尚欠庞占宇诉争借款2万元未予清偿。上述事实,有原告庞占宇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庞占宇与张翼萱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张翼萱收到庞占宇交付的2万元借款后,应当及时偿还相应借款。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张翼萱仍拖欠庞占宇借款2万元未予清偿。故庞占宇要求张翼萱偿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翼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庞占宇借款二万元。如果被告张翼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被告张翼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 判 长 陈 睿人民陪审员 李海黎人民陪审员 苗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覃琪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