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法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瑞安与被执行人马力强、冯庆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瑞安,马力强,冯庆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法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郑瑞安,男,汉族,农民,现住呼玛县呼玛镇。被执行人马力强,男,汉族,农民,现住呼玛县呼玛镇。被执行人冯庆龄,女,汉族,农民,现住呼玛县呼玛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瑞安与被执行人马力强、冯庆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力强、冯庆龄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2014)呼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年军审 判 员 李卫华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巨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