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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民一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江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一初字第00396号原告:吴某某,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被告:江某某,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洪金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