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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2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768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蔺其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剡乐。被执行人高娜,民族不详。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娜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48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红执行员  王友清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崔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