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虹民初字第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倪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虹民初字第0328号原告倪某。委托代理人陈建平,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倪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吕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法官 助理 赵玮书 记 员 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