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青州市高柳镇小冯村村民委员会与焦仕海、刘思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高柳镇小冯村村民委员会,焦仕海,刘思帮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高民初字第277-1号原告青州市高柳镇小冯村村民委员会,住青州市高柳镇小冯村。被告焦仕海被告刘思帮本院在审理青州市高柳镇小冯村村民委员会诉焦仕海、刘思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青州市高柳镇小冯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彦山人民陪审员 李耀建人民陪审员 孙玉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