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邱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邱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仲平,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 判 长 俎永国人民陪审员 李 燕人民陪审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亚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