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诉许涛、苗志强、刘科、丰军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许涛,苗志强,刘科,丰军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二金初字第41号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369号。负责人王荣武,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泉皓,系该单位职工。被告许涛,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苗志强,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刘科,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丰军海,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诉被告许涛、苗志强、刘科、丰军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撤回对被告许涛、苗志强、刘科、丰军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552元,由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褚信用社承担。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原 琳审判员 贾若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姬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