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浦江县艺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吴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县艺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吴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1236号原告:浦江县艺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人民西路16-4号。法定代表人:虞贤芳。被告:吴涛。原告浦江县艺雅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未按时出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王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洪惠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