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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曾昭桂、钟金珠、曾和平、严华针、曾翀与曾文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金珠,曾昭桂,曾和平,曾翀,严华针,曾文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钟金珠,女,汉族,吉安县人。申请执行人曾昭桂,男,汉族,吉安县人。申请执行人曾和平,男,汉族,吉安县人。申请执行人曾翀,女,汉族,吉安县人。申请执行人严华针,女,汉族,吉安县人。被执行人曾文民,男,汉族,吉安县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吉中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曾文民向申请执行人曾昭桂、钟金珠、曾和平、严华针、曾翀支付赔偿款12446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767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曾文民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曾文民的银行存款56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熊尹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仪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