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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史继华与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继华,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1702号申请执行人:史继华,女,汉族。被执行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泽民该公司经理史继华与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埇民一初字第01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史纪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兆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丁计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