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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商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怀来沙东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来沙东商贸有限公司,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商初字第214号原告怀来沙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土木镇甲咀村东110国道北。法定代表人王玉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占梅,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朱林镇晨风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聪,系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怀来沙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怀来沙东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来沙东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5)怀民保字第2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撤诉亦应一并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怀来沙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怀来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191904元的扣押。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审判员  李富华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建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