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执字第0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余进与被执行人周波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3)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余进,周波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1684号申请执行人:葛余进,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江苏兴化人,住西安市安东街110号城乡建设干部培训学校。被执行人:周波雷,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葛余进与被执行人周波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权利人尚未受偿金为51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碑执字第016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 马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