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民终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国胜与王守信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守信,张国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守信,又名王某,男,汉族,1957年3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芮光辉,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胜,男,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明堂,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守信因与被上诉人张国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守信的委托代理人芮光辉,被上诉人张国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民初字第005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2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吕茹辛审判员 张素丽审判员 刘冬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琨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