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朱某某,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