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朱某某,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