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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东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公司、第三人张有勋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公司,张有勋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英民初字第603号原告刘东东,男,汉族,生于1993年12月16日,大英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公司,住所地:大英县交通下街193号。第三人张有勋,男,汉族,生于1946年6月28日,大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东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公司、第三人张有勋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东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刘东东负担。审判员  何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拉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