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恩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恩民初字第629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3日,大学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丁某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0日,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绪东负担。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付畅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