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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曾昭忠与蒋振峰、兖州弘安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昭忠,蒋振峰,兖州弘安建筑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466号原告:曾昭忠,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济宁市兖州区谷村镇龙湾店村村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李峰,山东华安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振峰。委托代理人:梁子礼,兖州兴隆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兖州弘安建筑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慕庙村东南。法定代表人:卞宪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莉,山东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昭忠与被告蒋振峰、兖州弘安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程序。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昭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审判员  郭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孔祥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