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赵连新与包秀方、黄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新,包秀方,黄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赵连新。被告包秀方。被告黄国平。原告赵连新与被告包秀方、被告黄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逸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费怡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