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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赵连新与包秀方、黄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新,包秀方,黄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00164号原告赵连新。被告包秀方。被告黄国平。原告赵连新与被告包秀方、被告黄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逸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费怡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