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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405号原告黄某,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侯县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陈某,男,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宇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林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