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永才与杨树超、江银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才,杨树超,江银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406号原告黄永才,无固定职业。被告杨树超(曾用名杨超),无固定职业。被告江银兄,无固定职业。原告黄永才与被告杨树超、江银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宝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永才、被告杨树超、江银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永才诉称,原告在连云区连岛镇经营油品,被告一直在原告处购买柴油用于渔业经营,截止2011年10月20日,两被告共欠原告油款29216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立即向原告返还欠款2921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杨树超辩称,我在原告处买油所欠款与被告江银兄无关,我还过原告6000元应该扣除。被告江银兄辩称,原告让我写的条子,我儿子欠原告油款,让我写的条子。经审理查明,被告江银兄、杨树超系母子关系、被告杨树超因经营需要多次从原告黄永才处购买柴油,并出具欠条数张,合计29216元,原告让被告江银兄出具一张总欠条。被告江银兄、杨树超对原告举证被告江银兄出具的欠条有异议,但不申请真伪鉴定。被告杨树超主张该欠款已由其偿还6000元,未能举证。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黄永才与被告杨树超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黄永才将柴油交付被告杨树超,被告杨树超应支付原告相应的货款。被告江银兄、杨树超对原告举证被告江银兄出具的欠条有异议,不申请真伪鉴定,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对原告举证的江银兄出具的欠条予以确认。被告杨树超主张该欠款已由其偿还6000元,未能举证,本院不予采信。欠条虽系被告江银兄出具,但本案系原告黄永才与被告杨树超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所欠货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被告杨树超支付欠款29216元,原告黄永才要求被告江银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并未就支付油款达成约定,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应视为向被告催要,经原告催要被告仍不给付,被告杨树超应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树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永才货款2921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黄永才要求被告江银兄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由被告杨树超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杨树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何宝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葛真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