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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邓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278号原告邓某。委托代理人蒙锡配,本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韦英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韦国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