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段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宗权,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黄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全球,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段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小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宗权、被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全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5年生育一女黄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少了解并草率结婚,婚后性格各异,无共同语言,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无法共同生活。结婚两个月后便外出打工分居,双方聚少离多。被告常年外出务工抛家不顾,每年仅给家中6000元生活费用。2013年后原、被告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现已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生活期间共同财产。被告黄某甲辩称,原告段某所诉不实。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经过了一段时间了解才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互有好感后登记结婚。婚后经过三年磨合建立了深厚感情,并生育了子女。故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并非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在生活中有事相互商量,从未争吵打架。聚少离多系为改善生活所以外出务工,但至今仍在一起生活。被告从未抛家不顾,收入均交到原告手中。只是近期有点矛盾后才导致感情淡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段某与被告黄某甲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黄某乙,现在英山县方家咀乡大畈河惠济希望小学读书。原、被告婚前关系较好,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自2014年9月起,因双方未在一起生活,缺少沟通,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段某遂以双方性格不合、缺少共同语言为由,于2015年2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段某与被告黄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建立恋爱关系,经过较长时间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自2014年9月起,夫妻感情虽有所淡化,但属双方异地各自务工,缺少沟通所致,夫妻之间并无根本性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信任,相互宽容,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段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楼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