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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魏某故意伤害罪2015刑初104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住福建省松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辩护人黄典枝,是广东法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4)2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故意伤害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金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黄典枝到庭参加了诉讼。并经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魏某在本区南村镇罗庄牌坊处经营时尚烤吧期间,为争夺客源而去到相连的标哥猪杂店,并因此与标哥猪杂店的人员发生冲突。期间,被告人魏某徒手打伤上前劝架的该店人员被害人何某,致其手部受伤(伤情为轻伤二级)。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否认控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认定魏某故意伤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从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来看,魏某并未承认打了何某,邵某、刘某、金某也没有证实魏某打了何某,其他三人的陈述都有矛盾,究竟何某的伤怎么造成的,公安机关没有调查清楚,公诉人提出当时只有魏某一个人跟对方发生冲突,由此推定何某的伤是魏某造成的,这从法理上是不能成立的。邵某、刘某、金某都说没有看到魏某和何某有身体上的接触,之后他们不配合调查。但辩护人认为找证人作证应该程序合法,何某、王某甲、王某乙都是一家人,他们的陈述自相矛盾,魏某和王某甲发生争执,可能在这个过程中导致何某受伤,但魏某并没有故意使何某受伤,也没有监控可以证明当时发生的情况。本案的证据均是言词证言,而且被害人及证人存在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难以采信。本案的因果关系不能查明何某的伤是怎么造成,从本案的时间及现场的证人的描述均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法庭应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处理。老太太自己说了有摔倒在地,这个摔倒在地有没有受伤。而且当晚对方叫了十几个人过来,当晚对方要魏某他们赔偿并不是因为老太太受伤的费用,而是叫了人过来要给出场费,所以对方有陷害的嫌疑,也不排除王某甲和当晚处理的公安人员有利益输送的问题,希望法庭查清事实。辩护人认为应当对魏某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认定。如果本案确实定魏某有罪的话,辩护人建议对魏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比较适合。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魏某在本区南村镇罗庄牌坊处经营时尚烤吧期间,为争夺客源而去到相连的标哥猪杂店,并因此与标哥猪杂店的人员发生冲突。期间,被告人魏某徒手打伤上前劝架的该店人员被害人何某,致其手部受伤(伤情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一、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4日19时许,其在儿子王某甲的店里帮忙,当时有几个客人已经坐在其店了,其就拿茶壶给他们,这时隔壁店里的“四眼仔”魏某就过来跟客人说他这边的烧烤买一打送半打,其媳妇王某乙听到了就骂魏某,其当时推开媳妇,不想让他们吵架,但是“四眼仔”就冲过来吵架,其就隔在媳妇和“四眼仔”中间,不知怎么其就被“四眼仔”打了一拳,其当时很害怕,摔在地上,但当时没有感觉到受伤,就起来继续拦开对方,这时“四眼仔”那方就有些人拿了水管等工具围上来,其就拉着媳妇回档口了,其儿子王某甲当时想冲上去,被其拦住,当时双方都在吵着,但是后来没有打成。到23时许,其才发现左手掌肿起来很痛,其跟儿子王某甲说,后来其儿子就跟对方“四眼仔”回派出所处理了。其去过南村医院治疗,说是掌骨骨折,需要住院治疗,5号下午其跟随派出所警察验过一次伤,但是当时其不知道骨折,当时法医也要求其拍片后再次确认伤情,其现在可以提供医院的拍片和医生报告,再次确认其的伤情。“四眼仔”应该是用手打伤其的,当时他手里拿着一摞碗,但是其没看到他用碗打,其他人没有打其,其也没有还手打“四眼仔”。其儿子没有参与斗殴,也没有被对方打伤,其他人也没有参与斗殴。当时其媳妇和双方档口的一些服务员都有看到,但不知道事发地有没有监控,其只要求对方帮其把伤治好。其媳妇和“四眼仔”在吵架时,其在中间用左手推开其媳妇的过程中,“四眼仔”魏某一拳打在其的左手上,当时其很害怕,走了几步站不稳就摔在地上,起来后就走回店里,当时没有觉得手痛,其儿子听到声音就冲出来推了“四眼仔”一下,其媳妇和店内的员工把其儿子拉回来,“四眼仔”就被他伯母拉回去,过了二十几分钟后,对方叫了十多人来吵架,有些人手上拿着水管等工具,其儿子也叫了四五个老乡过来,双方只是吵架没有打架。到了23时许,其才觉得手拿不动东西并很痛,才告诉儿子,其儿子就报警。经被害人何某辨认,本案被告人魏某就是殴打其的人。二、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害人的媳妇。2014年8月4日晚上19时许,其在老公王某甲的湛江烧烤店招呼客人时,有五六个客人走来其店,其就招呼他们,其中有两个已经坐下,一个去了厕所,还有两个站着,隔壁时尚烧烤吧的“四眼仔”魏某就过来叫其的客人过去,其就骂他,当时其的家某何某就站在其的背后,她怕其二人打起来就站在其和“四眼仔”中间劝架,在这时“四眼仔”一拳打过来,打中其家某,接着其家某摔在地上,之后其拉着家某回店里,当时其家某对其说手有点痛,其以为是小事就没有在意,其老公王某甲听到声音就冲出来推了“四眼仔”一下,“四眼仔”拿起碗想打其老公,其就拉开其老公,过了20分钟,对方叫了十多人来吵架,其同对方吵了十几分钟后就平息了。其没看清“四眼仔”打到其家某哪里,因为她是老人家,在推拉的过程中站不稳,就摔倒了。在其家某被“四眼仔”打了一拳之后几分钟她就告诉其手受伤了,其当时以为很小事没在意,到了23时许,其家某对其讲手越来越痛拿不起东西,其就告诉老公,其老公报警,派出所的民警就过来把其老公、家某和“四眼仔”带到派出所处理了。经证人王某乙辨认,本案被告人魏某就是在烧烤吧殴打其家某何某的男子。三、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害人的儿子。2014年8月4日18时许,有几个客人走到其店准备点菜吃饭,当时旁边烧烤店老板魏某就过来拉客,接着其老婆就和对方相互骂了两句,于是其推了对方一下,没想到对方就向其打来一拳,当时其母亲在其后面用手帮其挡住,之后双方就被自己的员工拉开了,到晚上12点时,其发现母亲何某的手被打肿了。之后报警处理。其没有殴打别人的行为,其只是推开他,其母亲的左手被打伤了。当时其和对方店里的服务员有看到,其他的不详。吵架时其看不过眼就走过去,其妈妈怕其打架就走过来隔在其和四眼中间,当时其老婆也在其身边,也一起和四眼吵,其妈妈就在双方中间劝架,要推开其和四眼。其和四眼已经开始互相推打的时候,其看到四眼一拳打过来,但没有看到他打到哪里,其都不知道他打到其妈妈,其妈当时应该没有倒地。后来厨房师傅也跑出来拉其回去。其回柜台吸烟,过了一会服务员过来告诉其说其妈妈手肿了。其问妈妈,她还说不痛,怕其惹事。后来双方都叫了人过来对骂。大约8时许其老婆说其妈手肿了,口很干,老人家可能害怕,就让其带她去医院看医生。后来来了一个中间人谈赔偿问题又起争执,不知谁报了警,有警察过来处理,并开证明让其妈妈去拍片看病。王某乙和对方开始吵的时候,其妈妈是在场的,但后来有没有继续在场就不清楚了。当其走过去时其妈妈就立即跟过来劝架,因为其妈妈用家乡话,四眼听不懂,可能以为在骂他。其妈妈在其和四眼中间,一边手推其,一边手推他,当时其看到对方有打一拳过来,但是其没有被打到。估计那一拳是被其妈妈挡住了。经证人王某甲辨认,本案被告人魏某就是在烧烤吧打其母亲的男子。四、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害人何某店铺的员工。2014年8月4日19时许,在南村镇里仁洞村罗庄牌坊旁的标哥猪杂店处,其店的老板娘王某乙与隔壁时尚烤吧的一名员工魏某因争客人的问题发生口角,因当时有名客人都已经坐在其店铺里了,对方的员工还过来想拉那个客人到他们店里面,所以老板娘就和对方烤吧的那名男员工吵了起来,后来老板娘的家某何某看到二人吵架就过去劝他们不要吵,然后对方烤吧的那名男员工魏某就动手殴打了老板娘的家某,老板娘的家某被打得摔倒在地上,后来其老板从店铺的厨房走出来,看到他母亲被打倒在地,就过去扶起了他的母亲,当时其店的其他员工都想过去帮忙,对方员工看到这种情况以为其店的老板和其他员工都想过去打他们,就立刻拿了菜刀和钢管出来,并和其店铺的人对峙,后来不知是谁报了警,警察就来到现场处理。对方看到警察过来就立刻把菜刀和钢管收起来了。打其老板母亲的那名男员工魏某现在已经被带回派出所调查了,他当时手里拿着一个碗,但他没有用碗打,是用拳头打其老板母亲的,老板的母亲被对方那名员工打倒在地后,双方的员工各自拉住了自己的人,就没再发生打架了。老板的母亲左手部和左手腕关节受伤,现场的其他人没有受伤,时尚烤吧门口处有监控录像。经证人黄某乙辨认,本案被告人魏某就是在烧烤吧打了何某的男子。五、证人邵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魏某店铺员工。2014年8月4日晚,有客人从光头(王某甲)的标哥猪杂店那边往其店这边走,走到快交界的地方,有个客人就用手指了其店一下,其老板的伯母金某看了,就过去叫他们进去吃东西,旁边光头的老婆王某乙看到,就和其老板魏某吵起来,后来魏某就被他伯母拉开,之后光头王某甲就跑过来,用手叉住其老板的脖子,其看到光头打了老板一拳,之后老板就还手,用拳头打了对方,最后两人抱在一起,老板的伯母把老板拉开,光头老婆也把光头拉开,人拉开的时候,对方又从店里跑来几个人,当时其和一个同事都跑过去。他们拉开后,其就上前挡住老板,之后大家吵了几句就各自回去了。他们之前也因为争客的问题,吵过三四次,之前都没动过手,打架时其在烧烤炉那里做事,两人都没有拿工具,打了30秒左右,是旁边的老板先动手的,双方都用拳头打对方,其当时没看到其老板有受伤,只看到他脖子有点红,对方没有受伤。打架时旁边有其老板的伯母金某和光头的老婆王某乙在,打架时老板的伯母把老板拉开,光头的老婆把光头拉开。六、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魏某店铺的员工。2014年8月4日晚,有四个客人从旁边店铺往其店的方向走,走到铺和铺的交界处时,其老板魏某就上前叫客人进去吃东西,旁边标哥猪杂店的老板娘王某乙看到了,就和其老板吵起来,吵了几句后,其老板的伯母金某就把老板拉开了,刚拉开,旁边标哥猪杂店老板王某甲就从店里出来,看到其老板就打,他们一动手,其店的烧烤师傅小胖,其老板的伯母就上去把他们拉开,对方老板娘和几个人也过去把人分开,之后就没打了。当时只有王某甲与魏某他们两人打架,其老板的伯母在老板魏某身边,其当时离他们6米的地方站着,再远一点是其店的烧烤师父小胖,对方的人有老板和他的老婆,其他人就没注意了。其看到是旁边店的老板先动手的,没有拿工具,没看清楚是怎样打的,只看到其老板的眼镜被对方打掉了,当时打了有1分钟左右,不清楚其老板有没有还手,没看到他表面有伤,不知道是否有监控。七、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4日19时许,其正在时尚烤吧工作,突然听到其老板魏某和一个女人在争吵,其看到魏某和隔壁档口搞烧烤的老板娘王某乙在争吵,就跑过去看,其听到对方老板娘说什么“拉客”之类的问题,其就劝双方,又跟老板说以后大家不要这样了,之后他们就停下来了,没再继续吵,突然对方那个老板王某甲就跑过来用手叉住其老板魏某的脖子,用手打他,随后对方档口也跑过来三四个人出来围住魏某打,其就叫在档口里魏某的爸爸,这时对方的人就停手了,其店的一个师傅就跑了出来,随后对方几个人就跑回他们店了,魏某的父亲也出来了,魏某的父亲在其档口大声质问对方为什么打小孩子,对方没有理,之后双方就各自做生意了。其是魏某的伯母,当时站在旁边大概一米左右的位置,魏某在整个过程中都没有还手,对方除了老板、老板的儿子还有一个男子,平时都在他档口那里的。在殴打过程中其没有看到一个老年妇女参与,也没看到魏某打一个老年妇女。八、检查笔录证实公安人员到场检查当事人的相关情况。九、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单据证实,公安机关对王某甲行政罚款500元。十、DR诊断报告证实,被害人何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村医院检查医治骨折的情况。十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告人魏某体表检验时未见明显损伤;被害人何某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伤者左手第5掌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十二、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材料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环境及被害人的伤势情况。十三、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的情况。十四、被告人魏某供述,2014年8月4日晚上,在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村罗庄牌坊时尚烤吧那里,有几个客人走到其两家烧烤店中间时,其开口叫接客,但被旁边的湛江烧烤的老板娘王某乙骂了两句,接着湛江烧烤的老板王某甲过来就抓住其衣领将其推开了几下,还打其头部两下,其当时眼镜也被对方男子推丢了,其一气之下就用拳头打了出去,好像是打到那老板的脸上,之后双方被自己的员工拉开了。到晚上12点时,对方说有人打到他母亲何某,于是报警处理。当时有其和对方店里的两名服务员看见,其他不详,其脖子被对方用手叉到,头部也被打了,所以其就还手打了对方一拳,其是空手打他的,没有用工具,其身体没有什么事。对方老板的母亲何某没有动手打人,其也没有打到对方老板的母亲。发生推拉时,有对方的老板王某甲、老板娘王某乙、老板的母亲何某、老板的儿子和其在现场,当时其父母在店里面吃饭,且坐在投影的背后,所以没看到当时推拉的情况。当时老板的母亲站在老板娘的背后。其店里有监控,但被雨篷挡住了,看不到现场。其近视400度,当时其的眼镜被打到地上看不清远的地方,在其面前其只看到老板和他的一个员工。其在拘留前有验伤,但法医说没有看到明显伤,隔壁湛江烧烤的老板说自己没有被打,所以没有验伤,他的母亲有验伤。其两家店铺之前有互骂过,但没有打过架。开始其跟隔壁湛江烧烤店的老板娘王某乙吵架时,看到老板的母亲何某站在老板娘身边,后来那老板王某甲推其时,其近视眼镜掉了,其看东西比较模糊,所以其不清楚打架时他母亲是否一直在场,其没有留意吵架时她有没有上前劝架。当时其店内的服务员金某、曹某在场,还有一名男子站在烤炉边上,侧对着案发现场,所以其不知道他有没有看到。其没有故意伤害他人,参与打架的,其这边只有其一个人,对方是他们的老板和两个工仔,一开始对方老板娘有与其争吵,对方老板的母亲何某也站在老板娘身后帮着吵,但他们说的都是本地话,其听不懂内容,其与老板母亲没有身体接触或拉扯,开始推打后,其就被推开那个位置了,没见她是怎么受伤的。当时其店里的服务员金某站在其左手边,打的时候就是她帮其推开的,她是其的伯母。另一个服务员曹某站在右后方约几米的桌子边上招呼客人。事发是晚上7时许,但是到了12时许,对方才说他母亲的手受伤了,还叫了一帮人准备与其等人打架。其店与他们店曾因争客人吵过几次。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确认,各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魏某上述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对于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害人何某指证在被告人与王某乙争吵时被殴打致伤并摔倒在地上;证人王某乙及黄某乙同时证实被告人打中被害人致其摔倒在地;其余证人均证实发生纠纷时被告人一方只有魏某一人。被告人魏某的供述证实被害人当时在现场,被告人打出的一拳据其交代好像是打到那老板的脸上,但从各证人反映均没有受到伤害。综合上述证据,各证据能够互相吻合,均指证被告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无理,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执行至2015年5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志文人民陪审员  黄泽建人民陪审员  郭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静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