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商初字第01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与泰兴市辰歌畜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泰兴市辰歌畜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商初字第01147号原告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建武,主任。委托代理人丁志君、张娟(特别授权),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市辰歌畜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伟。原告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泰兴市辰歌畜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丁志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还款150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4年10月31日为34212元,以后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反驳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9日,被告(原泰兴市辰歌鹅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下属部门经济服务中心出具借条一份,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期半年,利息按月息6‰计算。同日,原告向泰兴市辰歌鹅业有限公司转账付款96000元、以被告原欠款抵算4000元。被告经办人姚桂成在转账支票和记账凭证上签字确认。借款期满后,被告未按期还款。经催要,被告于2010年12月11日偿还本金5000元,于2011年1月31日偿还本金10000元。2013年10月23日,姚桂成向原告出具承诺,承诺于2013年11月底前还清欠款。嗣后,被告未能偿还其余本金85000元及利息。原告催要无着遂诉至本院。另查明,泰兴市辰歌鹅业有限公司为从事家禽饲养的民营企业,2010年4月13日,该公司变更登记为泰兴市辰歌畜禽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借条、转账支票存根、还款凭证、承诺、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将自有资金借给被告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及时还款,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泰兴市辰歌畜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7月29日起至2010年12月11日按本金100000元计算;自2010年12月12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按本金95000元计算;自2011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本金85000元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均按月息6‰计算。)。被告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9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还款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收款单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海陵支行;账号:20×××88;编码:112001)。审 判 长 虞 峰审 判 员 季 菲人民陪审员 陶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叶秋云附:本案引用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