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新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更奇与被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更奇,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新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王更奇,男,1974年9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新野县上庄乡王寨村4组。身份证号码:412931197409082114。委托代理人梁中保,新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66468008-8。法定代表人王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军良,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周小伟,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更奇与被告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更奇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更奇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更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更奇负担。审 判 长 刘永辉审 判 员 郭义丹人民陪审员 任书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