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花欢诉被告宋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欢,宋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1930号原告花欢,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于家房镇花家房村。被告宋强,男,35岁,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于家房镇花家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欢诉被告宋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花欢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宋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欢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0元,由原告花欢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井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