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中民三初字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花欢诉被告宋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欢,宋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1930号原告花欢,女,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中县于家房镇花家房村。被告宋强,男,35岁,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于家房镇花家房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欢诉被告宋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花欢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宋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欢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0元,由原告花欢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井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