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587号原告陈某甲,男,1971年9月7日生。被告丰某某,女,1976年4月24日生。原告陈某甲诉被告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淼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颖、人民陪审员陈雪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丰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7月28日登记结婚,1997年2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叫陈某。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孩子满一岁后被告就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说是去北京,半年后回来过一次,当时我也在外地打工不在家,结果被告又走了,去哪里也不知道,也没有联系方式,我去北京找过被告,还去被告父母家找过,都没有被告的消息。2008年地震时,被告回来过一次,待了一个多月的时间,期间找我闹要求离婚,我没有同意。过后我们都外出打工,就再也没有联系,直至现在被告都杳无音信。被告长期下落不明,我们夫妻已分居10多年,超过法律规定分居两年的期限,夫妻感情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离婚后,婚生子陈某由原告陈某甲抚养,其抚养费由原告全部承担。被告丰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7月28日登记结婚,1997年2月10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1997年底被告离家外出打工失去音信,直至2008年回家一个月后再次离家外出,外出后未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信。在漫长的等待中,原告感到夫妻感情荡然无存。2015年1月22日,原告以双方分居已满2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丰某某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广汉市连山镇双堰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本应和睦相处,共同建设美满幸福家庭,但因被告离家外出多年,至今下落不明,期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另外,鉴于被告丰某某下落不明,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愿意抚养小孩并自愿承担其全部抚养费至小孩独立生��,因其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丰某某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子陈某由原告陈某甲抚养,其抚养费由原告全部承担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淼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陈雪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