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诉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玉芹与陈进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玉芹,陈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诉保字第0005号申请人杨玉芹。被申请人陈进。申请人杨玉芹与被申请人陈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玉芹为避免被申请人陈进实施财产转移,不利其索赔,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进所有的轿车进行扣押,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玉芹为防止被申请人陈进转移财产要求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陈进所有的轿车一辆。申请人杨玉芹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左康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严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