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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4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廷华与梁胜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廷华,梁胜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4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周廷华,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梁胜怀,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终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廷华与被执行人梁胜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梁胜怀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廷华同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2349.08元未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终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维持的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周廷华发现被执行人梁胜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