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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少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谢某与闫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闫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少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谢某。被告闫某。原告谢某诉被告闫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谢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马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