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二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孙兆军与卢松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兆军,卢松林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249号原告孙兆军,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被告卢松林,男,汉族,大夫,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兆军诉被告卢松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兆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春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