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月民一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候宝龙与吴国涛、黄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宝龙,吴国涛,黄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553号原告候宝龙,男,汉族。被告吴国涛,男,汉族。被告黄志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候宝龙诉被告吴国涛、黄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候宝龙于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候宝龙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宝龙撤回对被告吴国涛、黄志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保全费370元,合计人民币645元,由原告候宝龙负担。审判员 杨庚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建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