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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万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雄利泵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万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徽雄利泵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242-1号原告:芜湖市万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万才,总经理。被告:安徽雄利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青阳县。法定代表人:陈龙兵(又名:陈龙彬)。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7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雄利泵阀有限公司在安徽青阳农村合作银行木镇支行存款70000元,或者查封被告所有的下列八台机器设备:ZS4040攻丝机一台、C6136750普通车床两台、C6140×1500普通车床一台、C6140×1000普通车床一台、CK6140×1500数控车床两台、Z3132摇臂钻床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胡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