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密山皇都盛世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晓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山皇都盛世置业有限公司,谭晓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密民初字第411号原告密山皇都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都公司)。委托代理人姚荣秋。被告谭晓宁。原告皇都公司诉被告谭晓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修泽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皇都公司委托代理人姚荣秋、谭晓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皇都公司诉称,2013年8月1日,皇都公司与被告谭晓宁签订了购房协议,谭晓宁购买了皇都公司开发的皇都国际广场8号楼1单元603室。合同签订当日,谭晓宁在皇都公司借款91599元用于交付购房首付款,同时签订了协议书一份,并于同日出具了欠据一份。后经皇都公司多次索要,谭晓宁未能偿还欠款。故皇都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谭晓宁偿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谭晓宁辩称,原告皇都公司起诉属实,但目前没有能力偿还购楼首付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被告谭晓宁从原告皇都公司处购买了皇都公司开发的皇都国际广场8号楼1单元603室。经双方协议,谭晓宁从皇都公司借款91599元用于付购楼首付款,并于同日出具了欠据一份。双方约定皇都公司借款给谭晓宁购楼,借款无利息;该借款谭晓宁应于皇都公司通知到期前全部偿还,否则从借款之日起按所欠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直至该款付清之日止;谭晓宁偿还欠款后,皇都公司将欠据返还谭晓宁。同时皇都公司与谭晓宁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2014年5月30日经皇都公司通知还款后,谭晓宁未能偿还欠款。故皇都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谭晓宁偿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谭晓宁拖欠原告皇都公司购楼首付款91599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应按约定偿还欠款。皇都公司要求谭晓宁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协议中明确约定,谭晓宁借款经皇都公司通知到期前全部偿还,逾期按借款之日起按所欠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皇都公司的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晓宁给付原告密山皇都盛世置业有限公司购楼首付款91599元,违约金57982.17元(计算至2015年5月1日),合计149581.17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9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减半收取1646元,由被告谭晓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修泽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