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362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修科、孙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修科,孙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362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李修科,男,汉族。被执行人孙超,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修科与被执行人孙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凤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