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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朱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74号原告:朱某,女,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詹某,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苏刚,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王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