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朱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74号原告:朱某,女,1970年11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詹某,男,1969年12月13日生,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苏刚,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王殿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