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启茂与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茂,常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381���原告李启茂,市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常香,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茂与被告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启茂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启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元,由原告李启茂负担。审 判 长 刘 升审 判 员 李志佳人民陪审员 赵小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