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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启茂与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启茂,常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1381���原告李启茂,市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常香,农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启茂与被告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启茂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启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启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5元,由原告李启茂负担。审 判 长  刘 升审 判 员  李志佳人民陪审员  赵小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