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75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开始,被告人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其租赁的本区市桥街繁华路3号内巷5号铺,销售假冒的LouisVuitton牌手袋、钱包、皮带和名片夹。同年11月24日17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并在上述店铺查获假冒的LouisVuitton牌手袋、钱包、皮带和名片夹一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71450元)。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劳某、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侵权单位出具的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广州市番禺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及赃物照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起执行至2015年7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予以没收销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静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