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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卫国与石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国,石利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2号原告刘卫国,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黄定球,系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细康,系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石利彬,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现住英德市,原告刘卫国诉被告石利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卫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定球、胡细康,被告石利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卫国诉称,2014年9月12日被告石利彬因为生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50000元,约定于2014年12月12日前归还,并以被告所有的位于英德市××城××东路××龙山庄××房作抵押。借款到期后,原告曾经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石利彬欠原告刘卫国借款45万元,利息9万元,共计54万元,在2015年5月31日前归还28万元(含利息9万元),余款26万元在2015年7月1日前还清(若被告未按时付清,以实欠本金按照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二、本案诉讼费4025元、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395元由被告石利彬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石利彬在2015年5月31日直接支付给原告刘卫国。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杨伟雄人民陪审员  吴文静人民陪审员  朱光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孔一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