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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二中立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林发雄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发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立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发雄,又名林发宏,男,汉族,海南省临高县加来镇人,现住海南省临高县加来镇。上诉人林发雄不服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5)临立初字第4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林发雄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林岗侵占其宅基地并建起房屋而诉至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请求归还宅基地,恢复原状。原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因此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5)临立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对本案予以受理。原审认定:起诉人林发雄请求返还的宅基地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所诉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应由政府相关部门处理,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对林发雄的起诉不予受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宅基地权属归其本人所有,对该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依法应当先由相关的行政部门予以确权。因此,上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林发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关于撤销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2015)临立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珍审 判 员  王永政代理审判员  郭冬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