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州民初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柯磊与余岩、余夏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磊,余岩,余夏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州民初字第3068���原告柯磊委托代理人张彦平,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岩被告余夏露委托代理人江俞廷,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磊诉被告余岩、余夏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柯磊负担。审判员 冯 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海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