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吴双录、吴立波等与吴立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双录,吴立波,吴建波,吴立介,吴立章,吴立宾,吴立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23号原告吴双录,农民。原告吴立波,农民。原告吴建波,农民。原告吴立介,农民。被告吴立章,农民。第三人吴立宾,农民。第三人吴立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双录、吴立波、吴建波、吴立介诉被告吴立章、第三人吴立宾、吴立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双录、吴立波、吴建波、吴立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四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建申审 判 员 高彩霞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虹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