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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吴双录、吴立波等与吴立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双录,吴立波,吴建波,吴立介,吴立章,吴立宾,吴立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23号原告吴双录,农民。原告吴立波,农民。原告吴建波,农民。原告吴立介,农民。被告吴立章,农民。第三人吴立宾,农民。第三人吴立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双录、吴立波、吴建波、吴立介诉被告吴立章、第三人吴立宾、吴立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双录、吴立波、吴建波、吴立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四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建申审 判 员  高彩霞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虹霞 来自: